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13-0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邮政监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是指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参加的各类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和其他教育培训等。 第三条 邮政监管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用一致、保证质量的原则,采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科学规划,严密组织,分级分类进行。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从邮政业发展和邮政监管工作需要出发,以促进邮政法制建设、保障普遍服务和强化市场监管能力为重点,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会、远程电化教学、下发课件等方式,全面提高邮政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对全国邮政监管机构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下达并监督落实国家邮政局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高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出国培训。国家邮政局各司局负责组织实施邮政监管系统专门业务教育培训计划项目。 第六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育培训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综合处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有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类型及条件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职公务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国外培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国内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国家邮政局原则上每年负责组织一次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第九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邮政监管机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十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可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培训结合进行。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应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调入机关任职和在机关内部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本条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国家邮政局各司局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目标,提出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邮政监管机构应选派工作实绩突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参加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国内外接受培训期间,享受与在职公务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对参加高层次培训且预期花费较大的,公务员在参加培训前要与派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根据培训费用数额按比例增加服务年限。 第十五条 参加境外培训的公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参加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选拔考试和英语强化培训。 第四章 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是指为提高公务员整体知识、技术和能力水平,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以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及相关专业为主要内容,以取得学历(位)为目的的学习。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有资格申请参加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公务员的学历教育应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本人申请的学历(位)教育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对未经批准而参加的,不报销各项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参加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学历(位)教育费用,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学习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历(位)后,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批准,可根据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情况报销部分学费,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两万元。公务员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学费补助。取得学历(位)后三年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时,应退还所报销的补助学费。 第十九条 参加的学历教育层次原则上应高于本人现有学历,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制订邮政监管机构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年度专门业务教育培训计划由国家邮政局各司局在每年11月提出,人事司汇总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执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定期检查各省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举办计划内培训班,发布培训通知前,应提交培训预算表和培训计划安排等材料,经人事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培训班结束后主办司局应在两周内提交培训总结并在一月内完成培训经费结算。因工作需要须举办计划外培训班的,相关司局应拟写签报,经人事司会签,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原则上应以北京为主要地点,重点选择北京邮电会议中心(南戴河)、北京市邮政教育培训中心、石家庄邮政培训中心等单位承办。在其它地方举办的培训班,须商人事司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邮政监管机构要为所有公务员建立信息库,定期对教育培训基本信息进行分析,掌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状况。对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及考试(核)成绩进行登记并记入档案。公务员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系统外要求派员参加的指令性培训(包括出国、出境和其他高层次培训),在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持有关文件到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要按照实际需要核定教育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财政和税法有关要求列支,由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教育培训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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